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店司補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陳科鳴 相 對 人 范立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付汽車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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