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9年度,287號
SSEV,109,新簡,287,2020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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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287號
上訴人即原告 沈吉津 

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妙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
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6120元,經本院以裁 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 國109年9月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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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