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2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世清
被 告 黃初榮(即黃初晴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黃初興(即黃初晴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月華(即黃初晴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黃梓華(即黃初晴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美華(即黃初晴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初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月付金額新台幣壹萬零叁佰玖拾壹元為基準,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上開遲延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初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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