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06號
原 告 林昱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安(即陳彥廷)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書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
):
(一)補提出可見對話日期且對話連續之對話記錄影本。
(二)就被告所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
,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提出兩造係約定買賣系爭車輛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