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02號
原 告 柯建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安(原姓名陳彥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檢
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