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802號
CHEV,109,彰補,802,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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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02號
原   告 柯建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安(原姓名陳彥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檢
  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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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