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794號
CHEV,109,彰補,794,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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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9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漢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4,36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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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