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59號
原 告 王諭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輝陽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
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提出原共有人王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原共有人王愁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提出原共有人王罩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提出被告王輝陽、王文吉、王耀慶、王彥飛、黃仲義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
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如共有人
或被告之年籍或應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並更
正起訴狀之記載。
六、依上開命補正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
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
七、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應提出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陳報門牌
號碼或提出房屋稅籍資料)、地上物、聯外道路等現狀及使
用情形,請以文字說明並佐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
八、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