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759號
CHEV,109,彰補,759,2020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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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59號
原   告 王諭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輝陽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
  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提出原共有人王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原共有人王愁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提出原共有人王罩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提出被告王輝陽王文吉、王耀慶、王彥飛黃仲義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
  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如共有人
  或被告之年籍或應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並更
  正起訴狀之記載。
六、依上開命補正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
  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
七、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應提出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陳報門牌
  號碼或提出房屋稅籍資料)、地上物、聯外道路等現狀及使
  用情形,請以文字說明並佐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
八、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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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