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筆、張文賓、張美蘭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茲限原告應前來閱卷所聲請調閱之資料,並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彰化縣○○鎮○○段000○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被繼承人張士賢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
清冊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遺產附表。
五、被告張文筆於民國103年1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六、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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