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9年度,438號
CHEV,109,彰簡調,438,2020090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筆、張文賓、張美蘭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茲限原告應前來閱卷所聲請調閱之資料,並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彰化縣○○鎮○○段000○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被繼承人張士賢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
  清冊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遺產附表。
五、被告張文筆於民國103年1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六、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