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609號
原 告 許錦濱
陳坤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娜娜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起訴狀未載明原告陳坤成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原因事實及請
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原告陳坤成應敘明請求被
告損害賠償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
二、敘明原告許錦濱、陳坤成各請求被告給付多少元?
三、提出因本件事故受傷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或其他
相關證據資料。
四、提出因本件事故請假、遭扣薪之證明,如請假資料、薪資單
或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五、敘明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
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
料
六、提出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修理之發票、收據、
估價單,並敘明所請求該車輛之修理費用其中零件費用為多
少元?及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車主請敘明
請求之法律依據,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提出書狀及所檢附相關證據
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