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8年度,714號
CHEV,108,彰簡,714,20200917,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簡字第714號
原   告 夏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玲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
被   告 葉忠偉即宇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葉忠勝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所有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 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26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 用之,此參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自明。所謂「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 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 ,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 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 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 ,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查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 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45046 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所為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嗣於民國109 年2 月15日以民事準備書狀追加訴之聲明第2 項為:確認原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所有權存在。並於 109 年7 月2 日當庭撤回訴之聲明第1 項,核其所為,與前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因營業需要,於108 年8 月30日向訴外人東 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嗣因被告與 訴外人鐳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鐳揚公司)有債務糾紛 ,被告卻僅因原告與鐳揚公司設立於同一地址,即請求本院 就附表一所示之動產予以查封,又因被告未於本院民事執行 處所命之期間內表示意見,因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9 年 1 月15日發函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啟封。則本件原告起訴 時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所有權存否尚不明確,法律上之地 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答辯:我們在執行時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是否屬於 原告所有雖有爭執,但後來我們都不爭執了,原告之法律上 不安狀態乃係因其自己之行為所致,與被告並無關係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 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 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 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參照)。又法律 關係不明確,祇須在當事人間主觀的不明確為已足,不以 客觀不明確為必要,亦即當事人間曾有爭執時,即有保護 之必要。經查,本件被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於如附表 一所示之動產所有權是否屬於原告所有等情曾有爭執,則 原告對於該等動產所有權人之法律上地位即陷於不安之狀 態,而得以確認判決除去,足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 具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於本院108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主 張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之規定,即應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因敗訴人之行為所生之費用,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 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 其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是否為原告所 有等情予以爭執,乃係被告為防衛其權利所必要,且本件被 告於原告出示相關發票等資料後,即未再就該等動產之所有 權予以爭執,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乃係為了取得具有既判力 之判決,亦為原告所自承,則依上開規定,本院審酌上情後 ,認本件訴訟費用應全部由勝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附表一:
┌──┬─────────┬───┐
│編號│ 動產名稱 │數量 │
├──┼─────────┼───┤
│1 │射出成型機HC-200L │1台 │
│ │(樺欽牌) │ │
├──┼─────────┼───┤
│2 │射出成型機HC-150L │1台 │
│ │(MNT-0150LT0241)│ │
├──┼─────────┼───┤
│3 │射出成型機HC-200L │1台 │
│ │(NT-0200L00160 )│ │
├──┼─────────┼───┤
│4 │射出成型機HC-200L │1台 │
│ │(NT-0200L00042 )│ │
├──┼─────────┼───┤
│5 │射出成型機YS-1200S│1台 │
│ │(雍勝牌) │ │
├──┼─────────┼───┤
│6 │射出成型機HC-200L │1台 │
│ │(NT-0200L00137 )│ │
├──┼─────────┼───┤
│7 │射出成型機HC-85 │1台 │
│ │(A-0000000) │ │
├──┼─────────┼───┤
│8 │雷射雕刻機 │1台 │
│ │(TYREX 、序號: │ │
│ │6.04-06.5) │ │
└──┴─────────┴───┘

1/1頁


參考資料
夏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