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309號
GSEV,109,岡補,309,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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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09號
原   告 郭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洺葳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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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洺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