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09號
原 告 郭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洺葳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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