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小字第46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被 告 劉家妏 未陳報
葉明賢 未陳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 24日以原告逾裁定期限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由,駁回原告 之訴,嗣經發現原告繳交後因入帳作業期限之空窗期,致本 院誤以其未依限繳納裁判費,而為駁回起訴之裁定,原告現 於本院為駁回裁定前之109 年9 月9 日即為裁判費之繳納, 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 紙附卷可稽,則其起訴應屬合 法,故由本院自為撤銷原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