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9年度,461號
GSEV,109,岡小,461,2020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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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小字第46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被   告 劉家妏  未陳報
      葉明賢  未陳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 24日以原告逾裁定期限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由,駁回原告 之訴,嗣經發現原告繳交後因入帳作業期限之空窗期,致本 院誤以其未依限繳納裁判費,而為駁回起訴之裁定,原告現 於本院為駁回裁定前之109 年9 月9 日即為裁判費之繳納, 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 紙附卷可稽,則其起訴應屬合 法,故由本院自為撤銷原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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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