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65號
原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莫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宏全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81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095 元,至請求被告給
付違約金之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
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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