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謝智翔
被 告 張洪銘
張心美
張心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正寶 住同上
被 告 張湘羚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
4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所示財產名稱「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原告之 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