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09年度,246號
ILEV,109,宜小,246,20200924,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小字第24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培修 
被   告 游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關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事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