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瑋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世堅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