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9年度,114號
SLEV,109,士聲,114,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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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


相 對 人 陳寶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得聲請法 院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 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 表示,依民法第297 條之規定,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通知 ,然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件,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退 件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 ,查核其確已於109 年7月3日遷出國外,實無送達之可能, 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 聲請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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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