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光南
相 對 人 陳右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0九年度士小字第一三0七號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調解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 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 下同)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士小字第1307號給付租金事件 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第2 項本 文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