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崇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鄞山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 年7 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