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9年度,127號
SLEM,109,士秩,127,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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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2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陳聖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 年9 月1 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344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聖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吸食笑氣後氣球壹個及未扣案之笑氣鋼瓶壹瓶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聖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9 年8 月24日23時11分許。 ㈡地點:停放於臺北市○○區○○街00號前方之車牌號碼為BB B-6332號自用小客車車上處。
㈢行為:以扣案之吸食笑氣後氣球1 個及未扣案之笑氣鋼瓶1 瓶吸食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陳聖文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楊清政之證言。
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㈣現場照片。
㈤扣案之吸食笑氣後氣球1 個。
三、扣案之吸食笑氣後氣球1 個及未扣案之笑氣鋼瓶1 瓶,均係 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併予諭知沒入。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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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