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9年度,363號
CYEV,109,嘉簡調,363,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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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許清現 
      許清民 
      許清遠 
      許清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清現許清民許清遠許清杖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 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許清民許清遠許清杖應 將坐落嘉義縣○○鄉○○村000 ○號建物於登記日期民國95 年9 月2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撤銷,並登記予 相對人許清現許清民許清遠許清杖公同共有,且相對 人許清民許清遠許清杖並應將上揭不動產變賣之價金依 相對人許清現之應有部分返還之,而相對人許清現應將依其 應有部分所分配之價金返還聲請人。經查,上揭不動產既分 別於95年9 月29日、100 年6 月14日以分割繼承及買賣為原 因移轉登記於第三人翁**,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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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