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9年度,336號
CYEV,109,嘉簡調,336,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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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𥴡 


相 對 人 蔡永駿即蔡永堂

      蔡錦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永駿即蔡永堂蔡錦鳳間請求回復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調解意旨略謂:相對人蔡永駿向聲請人請領現金卡 及信用卡使用,未依約繳款,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265,560 元及利息等債務未清償,業經聲請人取得本院106 年度司執 字第13350 號債權憑證在案,詎相對人蔡永駿將原屬其所有 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8年10月9 日以買賣為原因登 記給相對人蔡錦鳳,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 ,為保障聲請人之債權,爰請求相對人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蔡永駿所有等 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 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 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 ,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固 有明文。惟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 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5條 亦有明定。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 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 ,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1年 度台上字第2312號判決參照)。本件相對人等間所為之系爭



不動產買賣登記日期為98年10月9 日,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系 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在卷可按,而 聲請人係於109 年6 月17日始向本院聲請調解提出上開請求 ,亦有民事聲請調解狀上本院收文章戳足憑,則聲請人依民 法第244 條所定之撤銷權,顯已逾10年之除斥期間而告消滅 ,聲請人之撤銷權既已不存在,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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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