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437號
原 告 蔡式文
被 告 李鴻奕
張美枝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李鴻奕、張美枝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2,600 元,
應繳納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17,132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