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9年度,437號
CYEV,109,嘉簡,437,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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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437號
原   告 蔡式文 



被   告 李鴻奕 
      張美枝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李鴻奕張美枝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2,600 元,
  應繳納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17,132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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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