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9年度,699號
CYEV,109,嘉小,699,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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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699號
原   告 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銹娟 
訴訟代理人 余財福 


被   告 阮文玉(NGUYEN VAN NGOC)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00元,以及從民國109年8月22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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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