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9年度,419號
OLEV,109,員補,419,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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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419號
原   告 梁振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尹玲間請求109年度員補字第419號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48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逕寄對造,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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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