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9年度,395號
OLEV,109,員補,395,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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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95號
原   告 買趣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俐伶 


被   告 韓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曉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297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6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詳敘兩造就本件盈利所得之交易過程,並提
  出其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契約書、出貨單等(應附繕
  本,以利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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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買趣購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