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09年度台覆字第88號
聲請覆審人 白國辰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受不當調查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國防部
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決定(109年刑補字第
1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白國辰(下稱聲請人)請求意 旨略稱:聲請人擔任前空軍機校學生大隊少校副中隊長期間 ,經前空軍司令部以涉嫌政治事件為由實施調查,嗣因犯罪 不足而未經起訴,聲請人遭受違法羈押,爰依刑事補償法第 1 條第1款、第2條第1款之規定請求刑事補償等語。二、原決定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陳稱其於民國52年間任職前空軍機校學生大隊少校副 中隊長,因牽涉政治事件被調查,致遭調職且管制升遷等情 ,依聲請人提供之前空軍總司令部函文內容略以:「…本部 偵查結果,白員雖為一意志不堅、思想灰色、缺乏政治認識 、極易為不法份子吸收與利用之人,但尚無參與蘇案之具體 事證…」,有聲請人提出補陳情和佐證資料所附前空軍總司 令部63年3 月20日(63)禮寧0000號函影本在卷可稽,核與 聲請人自述係因蘇東啟、李志元叛亂案,致遭前空軍總司令 部調查乙節,尚屬吻合。
㈡聲請人雖曾遭前空軍總司令部以涉嫌政治事件實施調查,惟 終因無具體事證而未經起訴,亦無遭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 容,此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向空軍司令部函查,該部 回復內容略以:「本軍查無列管白國辰(原名白忠臣)相關 軍法偵審案卷資料」,有空軍司令部108年10月3日國空督法 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在卷可參。另原決定機關於109年4 月29日以國高等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請聲請人於文到後10 日內,補正不起訴處分書或撤回起訴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經 聲請人回復稱其係因牽涉他人叛亂案,當時罪名不構成起訴 要件,故無法提供相關處分書類等語,亦有聲請人109年5月 7 日陳情書附卷可佐。是聲請人主張遭受不當調查事件,自 始均未曾經軍事審判機關受理,更無因而遭受羈押、鑑定留 置或收容等情形,應可認定。其聲請與刑事補償法第1 條及 第2 條之規定不符。因認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經核並無違誤。
三、聲請覆審意旨以其服役期間表現優異,無端受調查致提前退 伍,而另謀生存,並將終身俸改為支領一次退,個人權益名 譽嚴重受損,請以空軍作戰處罰文件代替司法文件,准予補 償等語。就原決定已詳為說明之事項,猶執陳詞指摘原決定 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