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29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 告 林亞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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