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357號
原 告 林龍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搬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100元(計算
式:建物面積11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3,700元=418,1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52
0元。
二、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林漢仔之繼承系統
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