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聲字,109年度,37號
NHEV,109,湖簡聲,37,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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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喜上屋有限公司

(現無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喜上屋有限公司台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押
金事件(本院96年度湖簡字第937號卷),向本院聲請閱卷,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6年度湖簡字第937號卷宗(已經 審結確定歸檔),係由代理人張杰代理聲請人提出聲請。惟 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喜多屋有限公司(下稱喜多屋公 司),喜多屋公司現為已經廢止登記清算中之公司,其清算 人原為王仁傑,嗣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司字第87 號裁定(下稱解任裁定)予以解任。以上有聲請人、喜多屋 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解任裁定在卷可憑(請填入卷證所 在)。從而,喜多屋公司現應處於無清算人以為法定代理人 之狀態,自無從合法提出閱卷聲請。
二、至張杰代理本件聲請時及經本院以聲請人未經合法代理為由 ,命其補正其受合法法定代理人委任為閱卷聲請之證明,均 表明:其在王仁傑遭解任前,已經王仁傑喜多屋公司清算 人地位委託經理人職務,以進行喜上屋公司之各項業務等語 ,並提出經理人職務契約為憑(本院卷第59頁)。惟訴訟代 理人之委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不得就不特定訴訟為概括之委 任,此為民事訴訟第69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就訴訟事件審 結後之閱卷聲請,亦應同有適用。揆諸上揭張杰提出之經理 人職務契約,其內載明授權進行職務之範圍包括:債權索討 、含非訟業務之相關訴訟代表(理)、請願訴願等業務,顯 係就不特定訴訟為概括委任,其非法所許,至為灼然。此與 張杰所舉經濟部函釋稱法人股東代表人於解任前所為指派書 ,不因嗣後遭解任而影響其效力,係屬二事,尚非能混為一 談,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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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多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上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