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訴訟代理人 楊寶鑑律師
被 告 宏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圖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湖簡字第1395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 年9 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16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7,173 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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