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簡字第121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固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訴訟代理人 柯俊如
被 告 蔡振君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121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 年9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9 月2 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
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6,272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 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 付;被告蔡振君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原告主張為 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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