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王華穗
相 對 人 陳思豪
陳熙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沒有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法院應該依照聲請,裁定 准許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的人,在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非顯然沒有理由的,都應該准許 ,法律扶助法第63條就此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已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 助在案,有相關申請書及審查表可以為證,依照上述法律規 定,就應該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