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9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徐碩彬
被 告 翁萬枝
翁萬富
黃進發
黃進輝
黃鈞鋒
黃秀鑾
翁池玉器
翁文宗
翁文龍
翁文榮
翁麗卿
黃俞心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至3號土地坐落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鄉○○段鄉○○○段00000地號」、「新北市○○區鄉○○段鄉○○○段000地號」、「新北市○○區鄉○○段鄉○○○段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 告聲請,應予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