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盧廷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公示
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曾顗蓉為公示送達,依首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 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