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758號
CLEV,109,壢簡,758,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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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758號
原   告 良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被   告 吳宗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元。
二、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返還予 原告。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簽訂桃園縣計程車客 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由原告提供車牌 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2 面(下稱系爭牌照)予 被告使用,並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服務費新臺幣(下同 )1,200 元,詎被告未依約繳交服務費,已積欠12,000元, 原告已依約通知被告終止契約,為此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 牌照2 面及給付積欠之服務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 2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桃園縣計程車客運業駕 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返 還系爭牌照2面及給付積欠之服務費,自屬有據。五、從而,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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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友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