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7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 告 高金玄
葉子琪
高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70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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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金金額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
│(新臺幣)├─────────┬────┼────────────┤
│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自108 年7 月1 日起│1.15% │自108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
│ │至109 年2 月4 日止│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
│ ├─────────┼────┤按本借款利率10% 計算,逾│
│26,700 元 │自109 年2 月5 日起│2.15% │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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