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琨安等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琨安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 ,嗣聲請人查知相對人葉琨安之被繼承人亡歿後遺有不動產 相對人葉琨安未聲明拋棄繼承,惟其恐遭聲請人追索,乃將 上開遺產登記於相對人葉○○、黃○○等人名下。聲請人自 得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塗銷相對人等所為 之分割繼承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葉琨安、葉○○、黃 ○○等繼承人名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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