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793號
原 告 陳文旺
李家銘
被 告 李宗淵(劉金桃之繼承人)
李宗卿(劉金桃之繼承人)
李宗政(劉金桃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宗淵、李宗卿、李宗政為被告劉金桃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 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金桃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死亡,此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參,李宗淵、李宗卿、李宗政為被告劉金桃之 繼承人,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命李宗淵、李宗卿、李宗 政為被告劉金桃之承受訴訟人,承受及續行本件程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