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8年度,308號
CLEV,108,壢簡,308,202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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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308號
原   告 陳范明妹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複代理人  余紅琴 
      詹婉盈 
被   告 葉孟宇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李代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
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除原諭知「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外,補充判決:「本判決第一項如被告願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壹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如被告願以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按月以新臺幣貳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 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08 年度壢簡字第30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被告於其民事答辯狀6 中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見本院卷二第61頁)。經核本件原告於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全部勝訴,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 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許之。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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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