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調字,109年度,31號
SJEV,109,重簡調,31,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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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施玉玲 
相 對 人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德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復為調解程序所準 用。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 返還IPHONE SE(IMEI:0000000000000000)手機及自民國 108年9月3日起至交機日止,按日給付賠償金,惟相對人之 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 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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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