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6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李建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城園區12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40,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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