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632號
SJEV,109,重簡,632,2020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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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6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李建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城園區12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40,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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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