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1725號
SJEV,109,重簡,1725,202009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725號
原   告 聯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廖春美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4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70,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0,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1/1頁


參考資料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