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1648號
SJEV,109,重簡,1648,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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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648號
原   告 林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畢希聖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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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