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1604號
SJEV,109,重簡,1604,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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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6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   告  齊秀穎(即李曼君之繼承人)


兼訴訟代理人 齊章秀(即李曼君之繼承人)

被   告  齊章豪(即李曼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上午10時34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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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