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60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 告 齊秀穎(即李曼君之繼承人)兼訴訟代理人 齊章秀(即李曼君之繼承人)被 告 齊章豪(即李曼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上午10時34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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