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1440號
SJEV,109,重簡,1440,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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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144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凌莉 
被   告 陳汶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張哲峰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時邀同被 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0, 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2款,原告憑被告於本教 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金額共計183,266 元,並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若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付息時, 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分別按遲延還本付息加計違約金,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訴 外人張哲峰未依約還款,迄今仍積欠本金175,188元、約定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迭經催討未果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申請撥款申請通知書暨約定事項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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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