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2879號
SJEV,109,重小,2879,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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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879號
原   告 偉聯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立中 
訴訟代理人 孫鈺淳 
      陳采妍 
被   告 黃妙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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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聯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