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2563號
SJEV,109,重小,2563,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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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563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培修 
被   告 吳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9 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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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