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2543號
SJEV,109,重小,2543,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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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543號
原   告 羅民宗
被   告 吳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1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25日15時至108年5月28 日20時1分許間,在不詳地點拾獲原告所有之無記名悠遊卡 〔內有餘額314元,卡號:0000000000號,該卡片原是無記 名,故有押金新臺幣(下同)100元,後以好友黃青盟之名 義聲請為記名悠遊卡,下稱系爭悠遊卡〕後,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之侵占入己,並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使用悠遊卡內原有餘額消費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含被告自行加值金額),末於108年7月3日至 捷運新莊站領取該悠遊卡之23元餘額,辦理結清退卡,故卡 片已經捷運公司收回,被告所為侵害原告悠遊卡所有權及其 內餘額,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事實。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刑事伊一、二審都 有認罪,伊願意賠償原告一模一樣的悠遊卡,並且把餘額存 回去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侵占其所有系爭悠遊卡,並辦理 結清退卡,卡片已經捷運公司收回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 且被告所為涉犯刑事侵占遺失物罪嫌,經臺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2063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後,經本院 刑事庭以109年審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犯侵占遺失物 罪,處罰金2,000元在案,此經本院職權調取該刑事卷宗核 閱屬實,自堪認原告主張之此部分事實為真實。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 前之原狀;又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 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亦定有明定。 查本件原告所有之系爭悠遊卡,內既然原有餘額314元,已 遭被告持之消費,且經被告結清退卡,卡片業經捷運公司收 回,是原告回復原狀即有重大困難,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以金 錢賠償其損害即系爭悠遊卡之價值及內原有之餘額314元, 。至系爭悠遊卡之價值,本院審酌原告當庭陳稱:卡片原來 是無記名,有押金100元等情,及其他悠遊卡之押金亦為100 元,復為一般人所週知,則認系爭悠遊卡本身之價值,以10 0元計,應為合理妥適。二者合計,被告所受以金錢計算之 損害共414元(計算式:314元+100元=414元)。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100,000元,除未陳明詳細名目外,復未提出相關 證據加以佐證,自應認逾414元之請求,非屬有據。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1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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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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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8年5月28日│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242 │229元 │
│ │20時1分許 │號之拿坡里披薩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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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8年5月31日│新北市新莊區新泰路267 │57元 │
│ │19時46分許 │號之7-11新泰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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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8年5月31日│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路311 │55元 │
│ │20時39分許 │號之肯德基新莊中港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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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8年6月1日 │山崎麵包某分店 │34元 │
│ │11時45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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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8年6月4日 │85度C咖啡店某分店 │38元 │
│ │19時13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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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8 年6 月11│新北市○○區○○街00號│332元 │
│ │日15時31分許│之頂好中信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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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8年6月12日│山崎麵包某分店 │30元 │
│ │10時57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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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8年6月12日│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路390 │16元 │
│ │17時20分許 │號之7-11福港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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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