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2405號
SJEV,109,重小,2405,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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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40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王筑萱 
被   告 唐睿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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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